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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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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為辦理第三條之入學招生事宜,除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單獨招生方式外,各校應聯合成立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甄選入學委員會、申請入學委員會及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各區應聯合成立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必要時,甄選入學、原住民地區學校及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 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由區內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委員全體人數之十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之總和。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校數低於十五校,無法依前項規定組成入學委員會者,得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調整入學委員會委員人數及組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第9條,針對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進行入學招生事務時,各校應成立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甄選入學委員會、申請入學委員會及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此外,各區也應成立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在必要時,甄選入學、原住民地區學校及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 這些入學委員會的委員組成主要由區內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和家長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和家長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委員全體人數的十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的人數不得少於教師和家長代表人數的總和。 如果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的學校數少於十五校,無法根據前述規定組成入學委員會,則需要經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同意後,進行入學委員會委員人數和組成的調整。 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建立適當的入學委員會,使其代表各方利益,共同參與並監督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的入學招生事務。

  • 第三條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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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第 9 條規定:「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為辦理第三條之入學招生事宜,除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單獨招生方式外,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