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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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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科技人才子女依本辦法來臺就學,於完成申請就讀學校學程後,如繼續在臺升學,其入學方式應與國內一般學生相同;其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系、醫學系、牙醫學系、中醫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來臺就讀未滿一學年者: 1.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1.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2.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1.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計算。 2.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來臺就讀未滿一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大學: (一)來臺就讀未滿一學年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2. 2.前項第一款各目之 1 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一款各目之 2、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3. 3.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各校(系、科)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4. 4.第一項優待,於大陸地區優秀科技人才之子女,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7條的規定,對於來臺就讀不同學校及學程的科技人才子女,其入學方式及優待政策如下: 1. 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 - 來臺就讀未滿一學年者: - 免試入學考生:超額比序總積分加20%計算。 - 特色招生入學考生:依其採計成績,加總分25%計算。 - 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 免試入學考生:超額比序總積分加15%計算。 - 特色招生入學考生:依其採計成績,加總分15%計算。 - 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 免試入學考生:超額比序總積分加10%計算。 - 特色招生入學考生:依其採計成績,加總分10%計算。 2. 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 來臺就讀未滿一學年者: - 登記分發入學考生:加總分25%計算。 - 其他方式入學考生: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 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 登記分發入學考生:加總分15%計算。 - 其他方式入學考生: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 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 登記分發入學考生:加總分10%計算。 - 其他方式入學考生: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3. 大學: - 來臺就讀未滿一學年者: - 考試分發入學考生: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加原始總分25%計算。 - 其他方式入學考生: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 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 考試分發入學考生: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加原始總分15%計算。 - 其他方式入學考生: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 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 考試分發入學考生: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加原始總分10%計算。 - 其他方式入學考生: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此外,對於第一項優待規定中,超額比序或同分參酌後仍相同的情況,將增額錄取,並不受加分限制。然而,大陸地區優秀科技人才子女不適用於該優待政策。 以上回答根據《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修正施行細則所提供的法規資料進行解釋。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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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 7 條規定:「科技人才子女依本辦法來臺就學,於完成申請就讀學校學程後,如繼續在臺升學,其入學方式應與國內一般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