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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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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科技人才子女依本辦法申請分發就學,以一次為限。但科技人才因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之指派變更工作地點時,得為其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子女申請分發轉學。
  2. 2.前項轉學之申請應由科技人才檢具下列文件,由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轉陳其應聘來臺規定所屬之中央部會或中央研究院加具審查意見後,逕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一、原核定分發就學文件。 二、申請人子女現就讀學校成績單。 三、申請人變更工作地點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 6 條規定了科技人才子女來台就學的限制和轉學的規定。根據該條,科技人才子女一次只能申請一次就學分發,但若科技人才因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的指派而變更工作地點,可以申請分發轉學。轉學的申請需要科技人才提供原核定分發就學文件、申請人子女現在就讀學校的成績單以及申請人變更工作地點的證明文件。該申請需要科技人才的所屬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先向其所屬的中央部會或中央研究院加具審查意見,然後再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參考資料: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中華民國教育部,2015年修正公告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中華民國教育部官方網站,https://www.education.gov.tw/public/Attachment/632216438771.pdf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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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 6 條規定:「科技人才子女依本辦法申請分發就學,以一次為限。但科技人才因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之指派變更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