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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科技人才子女依本辦法申請分發就學,以一次為限。但科技人才因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之指派變更工作地點時,得為其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子女申請分發轉學。
  2. 前項轉學之申請應由科技人才檢具下列文件,由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轉陳其應聘來臺規定所屬之中央部會或中央研究院加具審查意見後,逕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一、原核定分發就學文件。 二、申請人子女現就讀學校成績單。 三、申請人變更工作地點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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