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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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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科技人才依本辦法申請子女來臺就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由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送請其應聘來臺規定所屬之中央部會或中央研究院初審,初審通過者送本部複審,複審通過者由本部轉送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一、入學申請表(包括志願序)一式二份。 二、健康證明書(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查)。 三、申請人及其子女護照影本、入出國主管機關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四、申請人子女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五、申請人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之聘函影本或在職證明書。 六、申請就讀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七、其他經中央部會或中央研究院指定之文件。
  2. 2.申請就讀大學或專科學校二年制者,由本部依申請人提出之志願序,送請各校依其入學審查或甄選等規定辦理。但醫學系、牙醫學系及中醫學系不接受就讀申請。
  3. 3.申請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申請人提出之志願序,送請各校辦理。
  4. 4.申請就讀幼兒園者,其屬公立幼兒園,應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立幼兒園優先入園相關規定辦理。
  5. 5.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其為外國學歷者,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其為大陸學歷者,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5條的規定,科技人才申請子女來台就學需提交以下文件,由其服務機關、學校、團體送交所屬的中央部會或中央研究院進行初審,經初審通過後,再由該部門轉交相應級別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複審及辦理手續: 1. 入學申請表(包括志願序)兩份。 2. 健康證明書(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相關檢查)。 3. 申請人及其子女的護照影本,以及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4. 申請人子女的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非中、英文語文需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5. 申請人服務機關、學校、團體的聘函影本或在職證明書。 6. 如申請入讀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需附上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7. 其他經中央部會或中央研究院指定的文件。 另外,申請就讀大學或專科學校二年制的學生,由本部根據申請人提出的志願序,轉交各校按照其入學審查或甄選等規定辦理,但醫學系、牙醫學系及中醫學系不接受入學申請。申請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學生,則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提出的志願序辦理。至於申請就讀幼兒園的情況,如果是公立幼兒園,需按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立幼兒園優先入園相關規定辦理。 此外,第一項第四款所提及的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如果是外國學歷,需依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的規定進行辦理;如果是大陸學歷,則需依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1.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09年修正。 2. 外交部教育部跨部會琉球學生事務小組網站 - http://taiwanstudyoffice.jp/qs.php?uid=155

  • 行政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法規
  •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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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 5 條規定:「科技人才依本辦法申請子女來臺就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由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送請其應聘來臺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