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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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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申請介聘,應依教師之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積分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缺額辦理;其積分採計及作業程序,由本部定之。
  2. 2.前項所定積分,其採計之項目包括申請介聘原因、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及進修研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16條,教師申請介聘時應根據其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積分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缺額辦理。其中,積分的採計及作業程序則由教育部決定。這些積分是根據多項項目來計算的,其中包括申請介聘的原因、服務年資、考績、獎懲以及進修研習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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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 16 條規定:「教師申請介聘,應依教師之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積分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缺額辦理;其積分採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