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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教師申請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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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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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請介聘,應依教師之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積分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缺額辦理;其積分採計及作業程序,由本部定之。
前項所定積分,其採計之項目包括申請介聘原因、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及進修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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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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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超額教師介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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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教師申請介聘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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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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