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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教師申請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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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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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由新任教學校校長直接聘任;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並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等相關規定議處。
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任教學校服務。但未報到教師之原任教學校可增開缺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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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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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超額教師介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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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教師申請介聘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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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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