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17條的規定: 1. 經達成介聘的教師,由新任教學校校長直接聘任。如果這些教師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到,則在未來的十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介聘。同時,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 如果因為上述教師未報到而影響到其他學校的教師介聘,那麼這些介聘將失效,受影響的教師將繼續在原任教學校服務。但如果原任教學校有空缺職位,則不在此限制之內。 這些解釋是基於所提供的法規和相關的參考資料,並且以最新的資料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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