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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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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由新任教學校校長直接聘任;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
  2. 2.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任教學校服務。但未報到教師之原任教學校可增開缺額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17條的規定: 1. 經達成介聘的教師,由新任教學校校長直接聘任。如果這些教師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到,則在未來的十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介聘。同時,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 如果因為上述教師未報到而影響到其他學校的教師介聘,那麼這些介聘將失效,受影響的教師將繼續在原任教學校服務。但如果原任教學校有空缺職位,則不在此限制之內。 這些解釋是基於所提供的法規和相關的參考資料,並且以最新的資料為依據。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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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 17 條規定:「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由新任教學校校長直接聘任;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並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