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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申請介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已介聘者,得撤銷其介聘,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一、虛報介聘原因。 二、所提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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