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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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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變更,指學校之改名、改制、合併。
  2. 2.前項所稱改名,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改為不同類型高級中等學校。 二、其他因學校校務發展需要之改名。
  3. 3.第一項所稱改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高級中等學校: (一)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學。 (二)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小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三)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為專科學校,或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二、私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 (一)國民小學改制為國民中小學或國民中學。 (二)國民中小學改制為國民小學。 (三)國民中學改制為國民小學。 (四)國民中學改制為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 (五)國民中小學改制為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4. 4.前項第二款改制後之學校,以私立學校為限。
  5. 5.第一項所稱合併,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與其他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之合併。 二、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合併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 三、高級中等學校、私立國民中學、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小學,改隸為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學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4條的規定,變更指的是學校的改名、改制或合併。改名包括改為不同類型的高級中等學校或其他校務發展需要的改名。改制則是指高級中等學校從附設國民中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學,或是從附設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小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私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的改制則包括國民小學改制為國民中小學或國民中學、國民中小學改制為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改制為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改制為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以及國民中小學改制為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合併則指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及其他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之合併、學校法人合併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的私立學校,以及高級中等學校、私立國民中學、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小學變更為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學校。根據以上規定可知,這些變更的行為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並需要經過相應的程序和程序。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4條。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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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變更,指學校之改名、改制、合併。前項所稱改名,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改為不同類型高級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