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4條的規定,變更指的是學校的改名、改制或合併。改名包括改為不同類型的高級中等學校或其他校務發展需要的改名。改制則是指高級中等學校從附設國民中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學,或是從附設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小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私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的改制則包括國民小學改制為國民中小學或國民中學、國民中小學改制為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改制為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改制為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以及國民中小學改制為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合併則指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及其他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之合併、學校法人合併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的私立學校,以及高級中等學校、私立國民中學、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小學變更為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學校。根據以上規定可知,這些變更的行為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並需要經過相應的程序和程序。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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