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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3

  1. 1.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並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發之有效鑑定證明,且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身心障礙學生)。
  2. 2.未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有效鑑定證明之身心障礙疑似生,學校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提供服務,特殊教育教師亦應提供協助,並進行觀察及學習特殊需求評估;必要時,應為身心障礙疑似生提報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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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 持有名詞
  • 名詞
  • 學生輔導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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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並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