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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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辦理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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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三條的解釋,實驗教育是指非學校型態的教育活動,其目標不以營利為目的,並採用實驗性的課程來進行。 針對這項法規的範例,根據教育部的資訊,有一所名為實驗高級中等學校的學校具有實驗教育的特色。這所學校在課程設計上採用了多樣的實驗性課程,讓學生能夠透過實際的體驗和實驗來學習。這些課程的目標並非追求營利,而是提供學生更多元豐富的學習機會,培養他們的創新思維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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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