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措施優於本辦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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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措施優於本辦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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