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 4 條
學校設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者,其班級人數、教師及導師編制,規定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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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學校設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者,其班級人數、教師及導師編制,規定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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