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條,該法所稱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是教育部,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是縣(市)政府。此法所定的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職掌,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參考資料: 1.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條。 2. 相關的中央和地方法規以及行政機關組織法令。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本法所定事項尚涉及建築、消防、勞工安全衛生、營業衛生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掌,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第一項定明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本法所定事項尚涉及建築、消防、勞工安全衛生、營業衛生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掌,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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