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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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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條,該法所稱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是教育部,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是縣(市)政府。此法所定的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職掌,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參考資料: 1.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條。 2. 相關的中央和地方法規以及行政機關組織法令。

立法沿革 1

(1011214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本法所定事項尚涉及建築、消防、勞工安全衛生、營業衛生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掌,爰為第二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1011214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本法所定事項尚涉及建築、消防、勞工安全衛生、營業衛生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掌,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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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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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