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條闡明了九年國民教育和高級中等教育的性質和入學方式。根據該法第2條第1款,九年國民教育和高級中等教育合併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制度。根據該法第2條第2款,九年國民教育根據國民教育法的規定,採取免試、免學費和強迫入學的方式;而高級中等教育則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的規定,主要採取免試入學的方式,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性向、興趣和能力自願入學,並且根據一定的條件可以享受免學費的待遇。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教育法》,公告於2008年6月27日 《國民教育法》,公告於1994年2月15日
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九年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規定,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高級中等教育,依本法規定,採免試入學為主,由學生依其性向、興趣及能力自願入學,並依一定條件採免學費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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