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條,該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意味著教育部負責在中央層面監督和管理高級中等教育,而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則在相應的地方層面負責相同的職責。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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