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條的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的設立主體可以是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並根據不同主體的核定程序而進行設立。其中,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需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和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則需由相應的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此外,高級中等學校可以設立分校、分部,關於設立分校、分部所需的校地、校舍、設備、設校經費、師資、變更或停辦要件等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定規定進行定定。 資料來源: - 高級中等教育法-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23 - 教育部-高級中等教育法,https://depart.moe.edu.tw/ed2200/cp.aspx?n=6FDE36D94E935238&s=18EF7A1BD329095B
高級中等學校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由私人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 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縣(市)立: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私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高級中等學校得設立分校、分部。 高級中等學校與其分校、分部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設校經費、師資、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高級中等學校之設立主體。 二、第二項定明高級中等學校之種類,並就其設立、變更或停辦事項,分款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之權責。 三、第三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得設立分校、分部。 四、第四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就高級中等學校與其分校、分部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設校經費、師資、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予以規範。其中設校經費,於私立學校應包括其設校基金。另有關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設綜合高中學程,其辦理模式、申請設立等相關事項,均應於該辦法中定明。
一、第一項定明高級中等學校之設立主體。 二、第二項定明高級中等學校之種類,並就其設立、變更或停辦事項,分款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之權責。 三、第三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得設立分校、分部。 四、第四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就高級中等學校與其分校、分部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設校經費、師資、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予以規範。其中設校經費,於私立學校應包括其設校基金。另有關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設綜合高中學程,其辦理模式、申請設立等相關事項,均應於該辦法中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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