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中等學校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由私人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
  2. 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縣(市)立: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私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3. 高級中等學校得設立分校、分部。
  4. 高級中等學校與其分校、分部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設校經費、師資、變更或停辦之要件、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