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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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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為推展校務,除依法應設之委員會外,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後,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6條,高級中等學校在推展校務時,可以設立各種委員會,並由各校自行決定委員會的組成和任務。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43). 修法日期:2018/01/30。

立法沿革 1

(1020627 制定)

高級中等學校為推展校務,除依法應設之委員會外,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後,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

立法理由為整合校內外資源,推動校務及發揮學校本位之精神,除法定應設之委員會外,授權學校得經校務會議議決後設各種委員會,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均由各校自行訂定;又以學校設任務編組之委員會屬重要事項,爰規定經校務會議議決後設之,惟其他各項會議之召開,例如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總務會議、實習會議等,學校自得依職權為之,毋庸經校務會議議決始得召開,以免滋生疑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20627 制定)

為整合校內外資源,推動校務及發揮學校本位之精神,除法定應設之委員會外,授權學校得經校務會議議決後設各種委員會,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均由各校自行訂定;又以學校設任務編組之委員會屬重要事項,爰規定經校務會議議決後設之,惟其他各項會議之召開,例如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總務會議、實習會議等,學校自得依職權為之,毋庸經校務會議議決始得召開,以免滋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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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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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6 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為推展校務,除依法應設之委員會外,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後,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