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為推展校務,除依法應設之委員會外,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後,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6條,高級中等學校在推展校務時,可以設立各種委員會,並由各校自行決定委員會的組成和任務。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43). 修法日期:2018/01/30。
高級中等學校為推展校務,除依法應設之委員會外,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後,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
立法理由為整合校內外資源,推動校務及發揮學校本位之精神,除法定應設之委員會外,授權學校得經校務會議議決後設各種委員會,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均由各校自行訂定;又以學校設任務編組之委員會屬重要事項,爰規定經校務會議議決後設之,惟其他各項會議之召開,例如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總務會議、實習會議等,學校自得依職權為之,毋庸經校務會議議決始得召開,以免滋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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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整合校內外資源,推動校務及發揮學校本位之精神,除法定應設之委員會外,授權學校得經校務會議議決後設各種委員會,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均由各校自行訂定;又以學校設任務編組之委員會屬重要事項,爰規定經校務會議議決後設之,惟其他各項會議之召開,例如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總務會議、實習會議等,學校自得依職權為之,毋庸經校務會議議決始得召開,以免滋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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