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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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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2. 2.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其成員之人數、比率、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3. 3.前項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比率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4. 4.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
  5.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修正之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規定了高級中等學校的校務會議設立與職權範圍。校務會議審議的事項包括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各種重要章則、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以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的事項。校務會議的成員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組成。各校可根據需要訂定成員的人數、比率、產生方式以及議決方式,但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并需報告主管機關備查。學生代表的比率計算時,若有小數點,則採用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若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修正案於2021年10月1日生效。 資料來源: 1.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 2. 教育部全球資訊網: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50035

立法沿革 3

(1020627 制定)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並應參與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50517 修正)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立法理由一、鑑於目前高級中等教育法中,學生代表參與校務會議之相關規定未臻完善,易造成實務詮釋上之爭議。故調整本條次文字敘述順序,將學生代表納入校務會議代表組成比例中。   二、修正第二項前段,將「學生代表」納入校務會議之當然成員中。   三、修正第二項後段:明訂前段之學生代表應經選舉之方式選出。

(1100511 修正)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其成員之人數、比率、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比率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修正之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法令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20627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50517 修正)

一、鑑於目前高級中等教育法中,學生代表參與校務會議之相關規定未臻完善,易造成實務詮釋上之爭議。故調整本條次文字敘述順序,將學生代表納入校務會議代表組成比例中。   二、修正第二項前段,將「學生代表」納入校務會議之當然成員中。   三、修正第二項後段:明訂前段之學生代表應經選舉之方式選出。

(1100511 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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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