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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教職員任用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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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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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為兼任。
高級中等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例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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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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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類型及評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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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校長聘任及考核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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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組織及會議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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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教職員任用及考核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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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學生資格、入學方式及就學區劃分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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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課程及學習評量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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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學生權利及義務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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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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