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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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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為兼任。
  2. 2.高級中等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例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各該主管機關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8條的解釋如下: 第1款:根據該款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的教師應該是專任的,這意味著教師在學校中具有全職的地位。然而,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允許教師兼任其他職務。 舉例:一位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同時擔任學校的年級主任,這是一種兼任的情況。 第2款:根據該款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可以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而聘用他校的教師,並且讓他們以專職的方式在一所學校工作。有關合聘教師的條件、比例限制、教師的權利義務和其他應遵行的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相關辦法。 舉例:一所高級中等學校因為開設特殊的課程,需要聘請其他學校的教師來擔任該課程的授課教師。這些教師會在這所學校專職工作,並且有根據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相關條件和限制。 第3款:根據該款規定,負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的主管機關可以自行組織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組成介聘小組來進行介聘工作。介聘小組的組織、介聘條件和運作辦法由各負責介聘的主管機關來制定。 舉例:一個負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的主管機關可以自行組織一個介聘小組,由該小組負責處理介聘程序和相關事項。根據主管機關制定的介聘條件和運作辦法,這個小組可以依據學校的需求介聘合適的教師。

立法沿革 1

(1020627 制定)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為兼任。   高級中等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例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高級中等學校所聘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教師。   二、高級中等學校基於社區合作、多元選修課程、特殊特色課程之開設或當單一學校所開設課程無法滿足單一教師之基本授課時數時,於第二項規定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以靈活學校課程之規劃,但仍以在其中一校專任為原則。至於合聘教師之條件與比例限制、教師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三、為便於教師返鄉服務,安心教學,第四項規定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相關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1020627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高級中等學校所聘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教師。   二、高級中等學校基於社區合作、多元選修課程、特殊特色課程之開設或當單一學校所開設課程無法滿足單一教師之基本授課時數時,於第二項規定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以靈活學校課程之規劃,但仍以在其中一校專任為原則。至於合聘教師之條件與比例限制、教師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三、為便於教師返鄉服務,安心教學,第四項規定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相關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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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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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8 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為兼任。高級中等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