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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為兼任。
  2. 高級中等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例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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