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1條規定了下列學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時,不受前條辦法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中包括身心障礙學生、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此條款中提及的特殊身分學生的入學保障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和原住民族教育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高級中等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cfm?LawID=A0040001 2. 特殊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cfm?LawID=A0020028 3. 原住民族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cfm?LawID=A0030021
下列學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所定辦法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六、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八、退伍軍人。 九、僑生。 十、蒙藏學生。 十一、外國學生。 十二、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學生之入學保障辦法,依特殊教育法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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