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下列學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所定辦法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六、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八、退伍軍人。 九、僑生。 十、蒙藏學生。 十一、外國學生。 十二、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學生之入學保障辦法,依特殊教育法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