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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課程及學習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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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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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但性質特殊之類、群、科、學程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經各該
主管機關
報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
者,不在此限。
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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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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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類型及評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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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校長聘任及考核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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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組織及會議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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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教職員任用及考核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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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學生資格、入學方式及就學區劃分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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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課程及學習評量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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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學生權利及義務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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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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