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2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的修業年限為三年。然而,若有特殊類、群、科、學程的性質需要增減修業年限,經各該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核定後,則不受此限制。 此外,根據該條第2款,學生若未在修業年限內完成應修課程,可延長修業年限,最多延長二年。對於身心障礙學生而言,因為其身心狀況及學習需求,可以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延長四年。 第3款提到,若學生因懷孕、分娩或育有三歲以下子女,可以延長修業期限,最多延長四年。 例子參考資料: 根據教育部公告「高級中等學校特教班可增設學程作業要點」(108年6月28日),特殊類學程如特教班因為其特殊性質而需要增訂修業年限的情況下,需依該公告之相關規定進行核定。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但性質特殊之類、群、科、學程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經各該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惟對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業類科中部分性質較為特殊之類、群、科、學程,因其課程結構,確有不受修業三年限制,而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爰第一項定明經各該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增減其修業年限。 二、參酌現行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四項有關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制至多二年之規定,及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之規定,爰為第三項規定。 三、考量學生學習權,爰於第二項規定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
一、第一項定明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惟對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業類科中部分性質較為特殊之類、群、科、學程,因其課程結構,確有不受修業三年限制,而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爰第一項定明經各該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增減其修業年限。 二、參酌現行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四項有關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制至多二年之規定,及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之規定,爰為第三項規定。 三、考量學生學習權,爰於第二項規定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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