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的規定: 1.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這項條文指出,中央主管機關(即教育部)應該制定高級中等學校的課程綱要和相關規定,以作為學校規劃和實施課程的基礎。學校可以結合社會資源來豐富教學活動。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教育法 2.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除由中央主管機關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外,其他教育相關領域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亦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併案委由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其提案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項條文提到,除了由中央主管機關的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外,其他教育相關領域的機構、學校、法人和團體也可以提出課程綱要的草案,交由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關於提案方式、處理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教育法 根據上述資料,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中,指出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負責制定高級中等學校的課程綱要和相關規定。除了由教育部的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提出課程綱要草案外,其他教育相關機構、學校、法人和團體也可以提出草案,並由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這項法條強調尊重族群多元、性別平等、公開透明和超越黨派的原則。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教育法 - 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除由中央主管機關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外,其他教育相關領域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亦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併案委由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其提案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審議及其實施,應秉持尊重族群多元、性別平等、公開透明、超越黨派之原則。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二、民間亦得在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之格式規範下,提出課綱草案,以免只有政府學科專家才有課綱提案權之下,學科利益凌駕學生之學習利益。 三、學校可以結合社會資源以提供學生多向度的適性學習。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二、民間亦得在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之格式規範下,提出課綱草案,以免只有政府學科專家才有課綱提案權之下,學科利益凌駕學生之學習利益。 三、學校可以結合社會資源以提供學生多向度的適性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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