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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4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課審會);課審會分為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
  2. 審議大會置委員四十一至四十九人,由政府機關代表與政府代表組成。
  3. 其中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之四分之一。
  4. 審議大會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由教育部就中央與地方機關人員提名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依其職務任免改聘。
  5. 非政府代表之審議大會委員,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行政院就國內具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教師組織成員、校長組織成員、家長組織成員、其他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及學生代表,提名委員候選人,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過半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二、前款課審會委員審查會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
  6. 課審會委員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單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政府機關代表及非政府代表中,均應包含具原住民身分者。但第一次聘任之非政府代表委員,其中二分之一之任期為二年。
  7. 中央及地方各級民意機關代表不得擔任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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