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參考資料,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1條規定了課程審議會的組成和運作方式。根據該條,課程審議會分為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審議大會的委員由政府機關代表和非政府代表組成,委員人數在四十一至四十九人之間。其中,具有政府機關代表身分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審議大會中具有政府機關代表身分的委員由教育部提名後,由行政院院長聘任,並依其職務任免改聘。非政府代表之審議大會委員則由行政院就具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教師組織成員、校長組織成員、家長組織成員、其他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及學生代表提名後,由行政院院長聘任。 值得注意的是,課審會委員的任期為四年,連任次數沒有限制。其中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委員必須包含在政府和非政府代表中。然而,第一次聘任的非政府代表委員中,有一半的人任期為二年。 另外,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中央及地方各級民意機關代表不得擔任課審會委員審查會的委員。 以上解釋基於教育部所公布的高級中等教育法及相關教育法令等相關法規。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課審會);課審會分為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 審議大會置委員四十一至四十九人,由政府機關代表與非政府代表組成。其中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之四分之一。 審議大會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由教育部就中央與地方機關人員提名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依其職務任免改聘。 非政府代表之審議大會委員,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行政院就國內具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教師組織成員、校長組織成員、家長組織成員、其他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及學生代表,提名委員候選人,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過半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二、前款課審會委員審查會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 課審會委員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單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政府機關代表及非政府代表中,均應包含具原住民身分者。但第一次聘任之非政府代表委員,其中二分之一之任期為二年。 中央及地方各級民意機關代表不得擔任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之委員。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了強化課程綱要審議之公正性、嚴謹性及公開透明,應設立專業、客觀的「課程審議會」。 三、第二項明文規定課審會審議大會之組成,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之四分之一。 四、要求審議大會非政府代表採取類似目前公共電視董事產生模式的方式產生。 五、審議大會非政府代表之委員任期四年,每次只能更換一半,使「課程審議會」之審議大會成為常設性組織,不再是臨時編組。並據此規範我國課程發展週期。 六、限制民代不得擔任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之委員。
一、本條新增。 二、為了強化課程綱要審議之公正性、嚴謹性及公開透明,應設立專業、客觀的「課程審議會」。 三、第二項明文規定課審會審議大會之組成,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之四分之一。 四、要求審議大會非政府代表採取類似目前公共電視董事產生模式的方式產生。 五、審議大會非政府代表之委員任期四年,每次只能更換一半,使「課程審議會」之審議大會成為常設性組織,不再是臨時編組。並據此規範我國課程發展週期。 六、限制民代不得擔任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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