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903517010 號
要旨
有關公共電視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審查委員會同意人數比率,究以全體委員抑或出席委員為計算基準,請貴部探求公共電視法之立法意旨、立法審議過程及參酌其他相關立法體例之解釋適用,本於權責審酌解釋之
主旨
有關公共電視法第 13 條規定對於公視基金會董、監事審查之議決數額未臻明確,貴部應如何遵循法律途徑處理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11 月 25 日文影字第 1092054745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規定。」目前財團法人有依作用法或組織(設置)條例設立者,此類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均係因應特殊之任務需要而設。為確實達成其政策目的,如各該法律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本條項立法理由參照)。合先敘明。
三、查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係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由政府依公共電視法(以下簡稱公視法)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公視法第 1 條、第 2條及第 4 條參照)。有關公視基金會董事產生之程序,係基於公共電視法制定之目的,在於訴求民主社會公共參與的理想,故其董事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各行各業專業代表之均衡性,以擴大各族群公共參與之權利,爰於公視法第 13 條第 1 項明定公視基金會董事產生程序,係由立法院推舉 11 名至 15 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監事審查委員會,由行政院提名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公視法第 13 條立法理由參照)。
四、有關來函所詢公視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審查委員會同意人數比率,究以全體委員抑或出席委員為計算基準乙節,參酌公視法其他有關議決規定,有明定以出席人數為計算基準(例如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亦有未有「出席」二字者(例如第 22 條規定),而對於審查委員會之同意人數比率,是否有意未明定出席人數?因涉貴部主管法規之解釋與適用,請貴部探求公視法之立法意旨、立法審議過程及參酌其他相關立法體例之解釋適用(例如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9 條第 1 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3 條之 1 第4 項等規定),本於權責審酌解釋之。又來函所詢貴部於 109 年 9月 28 日召開審查委員會之預備會議係以「全體委員」作為計算基準,與同年 11 月 9 日召開審查會之委員出席情形不一致,該審查會作成之決議是否合宜?因涉及具體個案,仍請貴部確認公視法第 13條第 1 項有關審查委員會同意人數比例之計算基準後,依法審認之。
正本
文化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