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2條的規定,課程審議會審議大會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1. 審議課程綱要的總綱、各領域、科目以及群科課程綱要。 2. 審議學校課程修訂的原則。 3. 審議其他依法應由課程審議會決議的事項。 根據法條第2款規定,課程審議會審議大會的決議,必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必須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方可執行。 至於課程審議會審議大會和分組審議會的組成和運作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詳細的組成和運作辦法可能需要參考具體的相關規章或指引文件,以確定詳細的細節。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教育法》(更新日期:101年01月01日),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取自https://data.gov.tw/dataset/75426
課審會審議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 二、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三、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課審會審議大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課審會審議大會、分組審議會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範課審會審議大會之職掌,出席與決議額數。 三、課程綱要除總綱外,尚有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前者規範學習之比重平衡,後者規範各領域之基本內容與素養。 四、課綱只是教學實施的基本規範,文字相較於現場千變萬化的情境必然顯得簡約,課綱之實踐有賴各級政府與各級學校,在實施過程難免發生見解不同的情形,所以課綱實施事項之爭議,仍須回到課審會審議。 五、由於課審會委員之決定,關係全國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不宜按一般額數議決,所以規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範課審會審議大會之職掌,出席與決議額數。 三、課程綱要除總綱外,尚有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前者規範學習之比重平衡,後者規範各領域之基本內容與素養。 四、課綱只是教學實施的基本規範,文字相較於現場千變萬化的情境必然顯得簡約,課綱之實踐有賴各級政府與各級學校,在實施過程難免發生見解不同的情形,所以課綱實施事項之爭議,仍須回到課審會審議。 五、由於課審會委員之決定,關係全國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不宜按一般額數議決,所以規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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