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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課程,應加強通識教育、實驗及實習。
  2. 前項實習課程之教學目標、科目、學分數、實施方式、實習場所、師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之實習課程及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有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之實習課程,準用前項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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