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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學習評量,其評量範圍包括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
  2. 前項評量方式、科目、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高級中等學校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性發展,並得採取專案編班方式提供體育、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技藝課程,以銜接國民中學之技藝教育,其所需專業師資得由校長就校外具有專業技能之專任教師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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