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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課程綱要修畢其應修課程或學分成績及格,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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