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課程綱要修畢其應修課程或學分成績及格,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6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必須完成根據第43條第1項所制定的課程大綱所要求的課程或學分,且在德行評量中沒有超過三次嚴重處分的情況下,學校可以發給畢業證書。 根據資料提到的參考法條,高級中等教育法是中華民國的法律,旨在規範高級中等學校的教育體系。根據大學法和大學法施行細則的規定,大學獨立於高級中等教育法之外,有自己的規章條例。 根據教師法第16條,教師年終成績考核應根據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況綜合評定。而根據教師考核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教師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教師的年終成績考核根據一系列的條件進行評定,並可根據評定結果進行獎勵或懲罰。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教育是國家的任務,並且應保障人民的教育權利。根據第22條,人民有接受教育的權利,並且國家應致力於普及教育。此外,根據第158條、第159條和第162條,教育應該追求特定的目標,確保平等的教育機會,並在教育機構監督方面履行相應的職責。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各機關在適用法規時,應採取「從新從優」和「顧及最有利於當事人之法令適用」原則。這意味著在適用法律時,應考慮到當事人的利益並按照最有利的方式處理。 綜合以上資料,可得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6條的意思是,學生必須完成相應的課程或學分並在德行評量中沒有超過三次嚴重處分的情況下,學校才能發給他們畢業證書。這個法條旨在確保高級中等學校的學生擁有相應的學術成就和德行表現才能順利畢業。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課程綱要修畢其應修課程或學分成績及格,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條件,除應符合課程基本大綱所定最低畢業學分數外,並應滿足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之要件。
一、條次變更。 二、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條件,除應符合課程基本大綱所定最低畢業學分數外,並應滿足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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