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7條共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的學籍處理事項,包括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學程)、休學、學分(課程)抵免、重(補)修、服兵役與出國等等。這些學籍處理事項的具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第二項則規定了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持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其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學程)、休學、學分(課程)抵免、重(補)修、服兵役與出國等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之辦法」的具體內容及辦法可以參考教育部所制定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處理要點」(最新版本),該文件包含了學生學籍處理的各種規定,如退學、休學、轉學等等。 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持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的相關資料可以參考教育部所公布的「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出國升學(入學)資格審查辦法」(最新版本),該文件詳細說明了對於國外學歷的認可原則、認定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並且,根據以上的法條內容,我們可以舉出一個與學籍處理有關的範例。例如,一位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修習課程時因病臨時請假,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7條第一項的規定,該學生的假期請假事宜應由學校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辦法來處理,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處理要點》中有關請假及缺課規定的相關內容。 最後,根據我對法規的了解,我認為這些資料可以提供相關法律規定的解釋,並作為法學教授進行法律教育和指導學生學習的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學程)、休學、學分(課程)抵免、重(補)修、服兵役與出國等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持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保留入學資格等學籍事項涉及全國一致性,為維護學生轉學、休學、畢業等權益,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事項之法源依據,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之。
一、條次變更。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保留入學資格等學籍事項涉及全國一致性,為維護學生轉學、休學、畢業等權益,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事項之法源依據,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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