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8條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的教科用書主要採用由民間編輯的原則,但在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制定相關的教科用書。此外,這些教科用書需要經過國家教育研究院的審定,包括審定申請者的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用等事項。同時,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規定有關審定執照的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稀有類科教材的編訂與獎助等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 根據這些法規,可以看出高級中等學校的教科用書是由民間編輯為原則的,但對於教科用書必須經過國家教育研究院的審定,確保其品質與內容符合教育需求。同時,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制定相關的辦法,確定審定的程序與細節。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54).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額、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稀有類科教材之編訂與獎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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