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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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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
  2. 2.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額、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稀有類科教材之編訂與獎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8條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的教科用書主要採用由民間編輯的原則,但在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制定相關的教科用書。此外,這些教科用書需要經過國家教育研究院的審定,包括審定申請者的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用等事項。同時,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規定有關審定執照的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稀有類科教材的編訂與獎助等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 根據這些法規,可以看出高級中等學校的教科用書是由民間編輯為原則的,但對於教科用書必須經過國家教育研究院的審定,確保其品質與內容符合教育需求。同時,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制定相關的辦法,確定審定的程序與細節。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54).

立法沿革 1

(1020627 制定)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額、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稀有類科教材之編訂與獎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廢止名詞
(1020627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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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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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8 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4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