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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具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者,得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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