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者,得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回答: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63條,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的人可以通過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並取得及格,並獲得一份證書。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考試辦理機關、考試次數和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和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的頒發、撤銷和廢止事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確定。 根據台灣教育部公告的《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該考試為開放報名的,每年舉辦一次。應考資格為年滿18歲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的人。考試科目根據考試目的和範圍有所不同,例如有的考試包含國文、英文、數學和社會科學等科目。成績計算基準根據各科目不同,一般為百分制評分,需要達到及格分數方能通過考試。 根據教育部公告的《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證明書核發審查要點》,考試辦理機關為教育部,該證書的核發機關。該審查要點詳細列出了證書發放的標準和程序。 例如,根據審查要點,當考生通過考試並獲得及格成績時,教育部將核發一份正本和副本的證書。證書上會標明考生的姓名、身分證號碼、考試科目、成績以及證書的發行日期等信息。如果證書遺失或毀損,考生可以向教育部申請補發證明書,教育部將根據另行規定的格式或樣式發給證明書。 這是對高級中等教育法第63條及其相關法規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該法條與教育部相關文件的關聯例子。
具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者,得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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