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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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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公布施行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法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2. 2.前項本法公布施行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轉型為進修部之程序及期限,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3. 3.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獨立設立或大學校院附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其招生、變更、停辦及相關事項,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64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解釋: 1. 本法公布施行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應根據本法的規定進行轉型為進修部。這意味著在該法施行後,原本的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和夜間部將改為進修部的形式。對於已經任職的教職員工和已招收的學生,仍然適用於本法施行前的相關規定。 2. 對於前項提到的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和夜間部轉型為進修部的程序和期限,細則將在本法的施行細則中進行具體的定義。這意味著有關轉型的具體細節將在相關細則中予以明確規定。 3.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獨立設立或大學校院附設的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將根據本法的規定進行招生、變更、停辦等相關事項的辦理。這意味著這些已經設立的進修學校將需要按照新法規對招生、變更、停辦等事項進行規劃和執行。 根據這些解釋,這項法規旨在規定過去存在的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和夜間部應該按照新法的要求轉型為進修部,並確保已經任職的教職員工和已招收的學生的權益不受損害。該法規還對已經獨立設立或附設的進修學校的招生、變更、停辦等事項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1020627 制定)

本法公布施行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法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前項本法公布施行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轉型為進修部之程序及期限,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獨立設立或大學校院附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其招生、變更、停辦及相關事項,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20627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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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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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64 條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前所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法規定轉型為進修部;其已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6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