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為培育軍事人才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本法之規定;其準用範圍,由國防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65條,國防部為了培育軍事人才而設立的高級中等學校,可以適用該法的規定。而該法的適用範圍則由國防部與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協商並確定。相關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具體的例子或案例。
國防部為培育軍事人才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本法之規定;其準用範圍,由國防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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