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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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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名,依其類型、群科類別,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以地名為校名,其校名由學校財團法人於申請籌設時定之,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
  2. 2.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設立之校名,足使一般民眾誤認與他校為同一學校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令其變更之。
  3. 3.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其校名得沿用原校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9條的規定: 1.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的校名由各該主管機關根據其類型和群科類別來定。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使用地名作為校名,而是由學校財團法人在申請籌設時來決定。除非經過各該主管機關的許可,否則不得變更校名。 範例:如果一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的財團法人在申請時將該校名稱定為「臺灣高中」,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如果該校後來欲將校名變更為「臺北高中」,則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夠進行變更。 2. 如果一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的校名容易讓一般民眾誤認為與其他學校相同,那麼各該主管機關有權要求該校變更其校名。 範例:假設一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的校名與一所公立學校的校名非常相似,以至於容易被誤認為同一所學校,那麼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該私立學校變更其校名以避免混淆。 3. 對於在本法實施之前已經設立的高級中等學校,可以繼續沿用原來的校名。 範例:如果一所高級中等學校在本法實施之前已經存在,並且使用著某個特定的校名,那麼該校可以繼續使用原有的校名,不需要進行變更。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39)

立法沿革 1

(1020627 制定)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名,依其類型、群科類別,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以地名為校名,其校名由學校財團法人於申請籌設時定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設立之校名,足使一般民眾誤認與他校為同一學校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令其變更之。   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其校名得沿用原校名。

立法理由一、本條將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校名之規範事項,提升至法律位階,第一項定明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名按所設類型、群科類別,公立學校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私立學校則由學校財團法人於申請籌設時定之,且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變更。   二、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部分除依私立學校法第五條規定,私立學校之名稱,應明確表示學校之類別、等級及所屬學校法人外,另於第二項規定不得以足使一般民眾誤認與他校為同一學校者,如有前開情事,各該主管機關得令其變更之。   三、校名之變更事涉學校之重大權益,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爰於第三項定明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其校名得沿用原校名。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名詞
(1020627 制定)

一、本條將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校名之規範事項,提升至法律位階,第一項定明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名按所設類型、群科類別,公立學校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私立學校則由學校財團法人於申請籌設時定之,且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變更。   二、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部分除依私立學校法第五條規定,私立學校之名稱,應明確表示學校之類別、等級及所屬學校法人外,另於第二項規定不得以足使一般民眾誤認與他校為同一學校者,如有前開情事,各該主管機關得令其變更之。   三、校名之變更事涉學校之重大權益,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爰於第三項定明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其校名得沿用原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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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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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9 條規定:「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名,依其類型、群科類別,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以地名為校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