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8條,以下是該條的釋義: 1. 高級中等學校有資格設立進修部,提供已完成國民教育的學生繼續學習的機會。這些進修部必須經過各自主管機關的核准。進修部主要負責辦理繼續進修的教育。 2.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的教學內容應該符合學生學習的需求和社會需求,課程內容也應該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課程綱要規定。此外,授課方式可以採用按日制、間日制或假日制。矯正機關收容的人也可以參加進修課程,但必須根據矯正機關的收容方式進行教學。 3.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的學生評量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修業期滿且評量結果合格的學生可以畢業。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教育法》(2021)。取自《中華民國法令》: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50006
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已受國民教育者繼續學習之教育機會,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進修部,辦理繼續進修教育。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之教學內容,應配合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課程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其授課方式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假日制。矯正機關收容人並得以在矯正機關收容方式為之。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業期滿,評量及格者,准予畢業。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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