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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已受國民教育者繼續學習之教育機會,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進修部,辦理繼續進修教育。
  2.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之教學內容,應配合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課程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其授課方式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假日制。矯正機關收容人並得以在矯正機關收容方式為之。
  3.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業期滿,評量及格者,准予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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