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7條,一個高級中等學校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定後,可以在同一個直轄市或縣(市)設立國民中學部。同樣地,這個高級中等學校也可以在同一個直轄市或縣(市)設立國民小學部,這是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的考量。設有國民中學部和國民小學部的高級中等學校,都需要遵守國民教育法的相關規定。 一個與此法條有關的例子是,如果一所縣市的高級中等學校在同一個校址上設有國民中學部和國民小學部,那麼這所學校即符合第7條的規定。這意味著該縣市的教育主管機關已經核定並同意在該校址上設立國民中學部和國民小學部,並且該學校須遵循相關的國民教育法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設國民中學部。 設有國民中學部之高級中等學校,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設國民小學部。 依前二項規定所設之國民中學部及國民小學部,適用國民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擴大學校多元化發展之需求,爰於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於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設國民中學部。 二、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爰於第二項規範有關設有國民中學部之高級中等學校設國民小學部之規定;其停辦、變更之核定,則依第四條第二項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變更之規定辦理。 三、第三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設國民中學部及國民小學部,適用國民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一、為因應擴大學校多元化發展之需求,爰於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於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設國民中學部。 二、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爰於第二項規範有關設有國民中學部之高級中等學校設國民小學部之規定;其停辦、變更之核定,則依第四條第二項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變更之規定辦理。 三、第三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設國民中學部及國民小學部,適用國民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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