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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中等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設國民中學部。
  2. 設有國民中學部之高級中等學校,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設國民小學部。
  3. 依前二項規定所設之國民中學部及國民小學部,適用國民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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