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6條的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可以設立群、科、學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後,可以設置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通常根據分類來設立,需要時也可以合類設立。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要求,技術型學校可以按照群科屬性和學生職涯發展的需要來設置類別。這些群科是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課程綱要來劃分的。此外,高級中等學校的群、科、學程的設立、變更、停辦等相關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義辦法。
前條所定各類型學校,除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外,得設群、科、學程。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第四條第二項各款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必要時,得合類設立;其應依類分群,並於群下設科,僅有一科者,不予設群;其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 前項所定類,指依配合國家建設、符應社會產業、契合專業群科屬性及學生職涯發展形成之類別;其分類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群,指以相同屬性科別形成之專業群集,其分群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