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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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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辦理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之申請及審程序如下: 一、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商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遵行事項,訂定該區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提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就學區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應自行協商其中之一為主政機關,會商訂定該區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 二、學校以班(群、科、組)為規劃單位,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特色招生;申請辦理考試分發入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特色招生甄選入學者,並應擬具計畫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採特色招生之目標與理由、自我評估、課程規劃、師資條件、教學資源、辦理方式、學生輔導方式、編班方式、招生比率、學生表現、學校評鑑及預期成果。 三、主政機關應邀集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共同成立審查會,審查前款計畫書,其委員應包括家長、教師、學校、國民中學與各該主管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等,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招生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將前款審查結果與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及招生名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款規定訂定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報備查時,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本辦法或第一款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經函請其限期修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正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2.學校經核定辦理特色招生者,其以後學年度申請繼續辦理時,得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提前項第二款計畫書;其得免提計畫書之學年度,不得超過二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 13 條》的規定,學校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辦理特色招生甄選入學的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1. 學校需按照該區主管教育機關所制定的區域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申請辦理特色招生。如果涉及到多個直轄市或縣(市),則需要進行協商確定一個擔任主政機關,並訂定區域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 2. 學校應以班(群、科、組)為規劃單位,向主管教育機關提出特色招生申請。申請時,需要提交一份計畫書,內容包括特色招生目標和理由、自我評估、課程規劃、師資條件、教學資源、辦理方式、學生輔導方式、編班方式、招生比率、學生表現、學校評鑑和預期成果等。 3. 主管教育機關需召集區內學校各該機關共同成立審查會,審查前款計畫書。審查委員應包括家長、教師、學校、國民中學、該機關代表和學者專家等,並需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4.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機關需在辦理招生前的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將審查結果和核定的辦理特色招生學校及招生名額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備查後公告。 5. 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機關報備查特色招生核定作業時,如果中央主管教育機關認為違反了本辦法或應遵行事項的規定,並函請限期修正,主管教育機關應儘速修正後報中央主管教育機關備查。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中的第二款,核定辦理特色招生的學校在後續學年度申請繼續辦理時,可以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提前項第二款的計畫書。但是,這種免提計畫書的學年度不得超過兩年。 以上解釋與《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 13 條》相關,根據該條的規定和要求進行解釋。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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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 13 條規定:「學校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辦理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之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