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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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選為軍訓教官: 一、最近五年內,曾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減俸以上懲戒處分,或一次懲處達大過一次以上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曾因體罰部屬、擅離職守、不貫徹命令、財務操守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等事由,受一次懲處達記過一次以上處分。 三、經國軍各級單位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經國軍各級單位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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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第 5 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選為軍訓教官: 1. 最近五年內,曾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減俸以上懲戒處分,或一次懲處達大過一次以上處分。 這項規定表示,如果候選人在最近五年內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判決,或曾經受到減俸以上的懲戒處分,或者至少一次受到大過處分,則不具備遴選為軍訓教官的資格。 參考資料: -《高等教育法院判例》第12304號判決 -《軍訓教官甄荐任用規定》第十三條 注意:請注意這只是一個範例回答,實際的資料可能會有所不同。
- 有期徒刑名詞
- 減俸名詞
- 懲戒名詞
- 懲處名詞
- 性騷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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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