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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舉人不服學校不受理決定者,於收受不受理決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得填具陳情書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未收受通知者,自知悉時起算。同一案件之陳情,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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