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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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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不服學校不受理決定者,於收受不受理決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得填具陳情書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未收受通知者,自知悉時起算。同一案件之陳情,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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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10條規定,教師如果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或第5款的情形之一,學校應於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後,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在核准後對教師進行解聘。依照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學校可以解聘教師,如果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根據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學校也可以解聘教師,如果教師違反本法、職業道德守則或其他教育法令之規定。學校所需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相關的調查報告或委員會確認報告,以證明教師的行為符合法律所要求的解聘條件。

  • 陳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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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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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0 條規定:「檢舉人不服學校不受理決定者,於收受不受理決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得填具陳情書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