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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9-2

  1. 1.學校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檢舉人不予受理檢舉事件,且不通知學校處理: 一、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之情形,且非考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範圍。 二、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情形之一。
  2. 2.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之事件,認非屬前項應不予受理情形者,應通知學校依前二條規定處理。
  3. 3.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通知學校處理時,檢舉人、行為人、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具體行為及具體事證,均應提供學校參考,不予去識別化;學校處理時,參與處理之所有人員應依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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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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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9-2 條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檢舉人不予受理檢舉事件,且不通知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