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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檢舉人不予受理檢舉事件,且不通知學校處理: 一、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之情形,且非考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範圍。 二、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情形之一。
  2. 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之事件,認非屬前項應不予受理情形者,應通知學校依前二條規定處理。
  3.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通知學校處理時,檢舉人、行為人、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具體行為及具體事證,均應提供學校參考,不予去識別化;學校處理時,參與處理之所有人員應依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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