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5 條規定如下: 1. 若學校調查教師疑似有違反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情形,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調查: - 學校應組成調查小組,成員主要由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人才庫調查員等組成,並且根據專審會辦法所定的程序進行。 - 教師、檢舉人和相關學校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的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對於受聘學校相關人員也應配合。 - 在教師與學生、檢舉人或學校相關人員之間存在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下,應避免他們面對面對質。 - 對學生或檢舉人的姓名和其他身份識別資料應保密,除非有必要進行調查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 - 如果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則視為撤回檢舉,必要時,調查小組可以根據職權或教師的申請繼續進行調查。 - 依照第二款規定通知教師、檢舉人和學校相關人員配合調查和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和不到場所可能產生的後果。 - 調查小組應在組成後三十天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三十天,並且應通知教師。 - 調查完成後,應製作調查報告,提交校事會議進行審議,調查小組應派代表列席並說明報告內容。 2. 根據法規的第四款規定,具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包括參與處理校事會議案件的所有人員。 3. 如果教師被懷疑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可以根據校事會議的決議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進行調查,並應按照專審會辦法的規定進行。 這些解釋和範例可以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可從法務部或相關教育機構的官方網站上找到最新版本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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