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5 條
- 1.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知悉教師疑似涉及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情形時,得向行為人行為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檢舉。
- 2.前項以外人員,知悉教師疑似涉及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情形者,得向行為人行為時所屬之學校檢舉。
- 3.檢舉應填具檢舉書,載明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或蓋章: 一、檢舉人姓名、聯絡電話及檢舉日期。 二、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舉者,應載明被害人就讀學校及班級。 三、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檢附。
- 4.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當面以言詞向學校檢舉者,學校應協助其填寫檢舉書。
- 5.學校經警政、社政、衛生機關或醫療機構之通知而知悉者,視同接獲檢舉。大眾傳播媒體之報導,經主管機關認定後通知學校處理者,亦同。
- 6.學校處理檢舉時,參與處理之所有人員,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利益考量者外,對於檢舉人、行為人、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違反保密義務者,除負相關行政責任外,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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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5 條規定如下: 1. 若學校調查教師疑似有違反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情形,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調查: - 學校應組成調查小組,成員主要由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人才庫調查員等組成,並且根據專審會辦法所定的程序進行。 - 教師、檢舉人和相關學校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的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對於受聘學校相關人員也應配合。 - 在教師與學生、檢舉人或學校相關人員之間存在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下,應避免他們面對面對質。 - 對學生或檢舉人的姓名和其他身份識別資料應保密,除非有必要進行調查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 - 如果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則視為撤回檢舉,必要時,調查小組可以根據職權或教師的申請繼續進行調查。 - 依照第二款規定通知教師、檢舉人和學校相關人員配合調查和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和不到場所可能產生的後果。 - 調查小組應在組成後三十天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三十天,並且應通知教師。 - 調查完成後,應製作調查報告,提交校事會議進行審議,調查小組應派代表列席並說明報告內容。 2. 根據法規的第四款規定,具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包括參與處理校事會議案件的所有人員。 3. 如果教師被懷疑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可以根據校事會議的決議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進行調查,並應按照專審會辦法的規定進行。 這些解釋和範例可以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可從法務部或相關教育機構的官方網站上找到最新版本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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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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