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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校園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5
  • 第 三 章 校事會議之組織及審議、校園事件之調查及輔導 §12
  • 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31
  • 第 五 章 校事會議之終局處理及被害人之陳情 §47
  • 第 六 章 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 §52
  • 第 七 章 附則 §58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6 條

  1. 1.學校接獲檢舉,應確認是否為調查學校。調查學校接獲檢舉,知悉疑似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事件時,除依第七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行為人及被害人(以下併稱當事人);被害人為未成年學生時,應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2. 2.調查學校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私立學校法或其他教育法令規定合併者,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為調查學校;調查學校已停辦者,由行為人現所屬學校為調查學校,但行為人無現所屬學校者,由行為時學校之主管機關為事件管轄機關。
  3. 3.學校不得因被害人或任何人檢舉或協助他人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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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6條: 1. 校事會議之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 需要有具體的證據調查事實,以及判斷案件類型。 b. 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徵詢班級家長代表和學校相關人員的意見。 2. 前項審議之決議,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根據《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所規定,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且有具體事實,可以解聘、不續聘或停聘。根據教師法第14條第2項,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之一,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3分之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3分之2以上之審議通過。此外,根據教師法第14條之1,學校在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作出決議後,應在決議作成之日起10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舉例來說,如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教評會審議一位教師的解聘案,根據法規,該教評會的會議應根據具體的證據調查事實,並根據案件類型判斷是否解聘該教師。在審議過程中,必要時該教評會可以徵詢班級家長代表和學校相關人員的意見。最終的決議需要經過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審議通過。如果該教評會最終決議解聘該教師,學校在決議作成後需在10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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