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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接獲檢舉,應確認是否為調查學校。調查學校接獲檢舉,知悉疑似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事件時,除依第七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行為人及被害人(以下併稱當事人);被害人為未成年學生時,應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2. 調查學校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私立學校法或其他教育法令規定合併者,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為調查學校;調查學校已停辦者,由行為人現所屬學校為調查學校,但行為人無現所屬學校者,由行為時學校之主管機關為事件管轄機關。
  3. 學校不得因被害人或任何人檢舉或協助他人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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