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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校園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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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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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疑似
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
事件時,均應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所屬
主管機關
通報。
前項通報應依
法令
所定時限為之,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進行通報。
前二項通報,除有調查必要、基於
公共利益
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
證人
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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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校園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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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校事會議之組織及審議、校園事件之調查及輔導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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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校事會議之終局處理及被害人之陳情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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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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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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