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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疑似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事件時,均應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通報。
  2. 前項通報應依法令所定時限為之,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進行通報。
  3. 前二項通報,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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