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7 條規定了校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應該有的決議類型。根據該條第一款,校事會議可以做出以下四種決議:一、將涉及教師該條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的情況提交給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二、對於教師疑似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但有輔導改善的可能性,學校可以自行進行輔導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三、對於教師沒有前兩款所定情形,但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所定情形的,學校應提交給考核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四、對於教師沒有前三款所定情形的,應結案。 根據該條第二款,第一款涉及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的情況指教師無法通過輔導改善。這些情況包括:一、經校事會議確定由於身體或心理狀況或其他原因,無法通過輔導改善。二、因為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情況,曾接受過學校或專門輔導會的輔導,並被認定已取得改善,但在三年內再次發生相同情況。 參考資料: -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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