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校園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5
  • 第 三 章 校事會議之組織及審議、校園事件之調查及輔導 §12
  • 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31
  • 第 五 章 校事會議之終局處理及被害人之陳情 §47
  • 第 六 章 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 §52
  • 第 七 章 附則 §58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7 條

  1. 1.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疑似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事件時,均應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通報。
  2. 2.前項通報應依法令所定時限為之,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進行通報。
  3. 3.前二項通報,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7 條規定了校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應該有的決議類型。根據該條第一款,校事會議可以做出以下四種決議:一、將涉及教師該條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的情況提交給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二、對於教師疑似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但有輔導改善的可能性,學校可以自行進行輔導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三、對於教師沒有前兩款所定情形,但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所定情形的,學校應提交給考核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四、對於教師沒有前三款所定情形的,應結案。 根據該條第二款,第一款涉及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的情況指教師無法通過輔導改善。這些情況包括:一、經校事會議確定由於身體或心理狀況或其他原因,無法通過輔導改善。二、因為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情況,曾接受過學校或專門輔導會的輔導,並被認定已取得改善,但在三年內再次發生相同情況。 參考資料: -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7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