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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調查,並依本辦法規定處理: 一、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依確定判決確認事實。 二、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依判決或裁罰處分認定事實。 三、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調查。 四、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十六條第一項:依第三章相關規定調查。 五、涉及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視所涉情形,依前四款規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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