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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下列本法規定情形者,應依各該款規定,確認、認定或調查事實: 一、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依確定判決確認事實。 二、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依判決或裁罰處分認定事實。 三、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一款性別事件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性別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調查。 四、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性別事件、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非性別事件及第十六條第一項:依第三章相關規定調查。 五、涉及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視所涉情形,依前四款規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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