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教師行為違法情節輕重,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學生身心造成之侵害。 二、對學生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過失、悛悔實據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對學生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四、阻卻違法事由。
根據上述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3條,學校應在接到檢舉案件後20天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如果無法通知到檢舉人,則不需要通知。如果拒絕受理檢舉案件,則需要以書面方式說明拒絕的理由。在進一步解釋法條時,需要使用與該法條有關的最新資料和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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