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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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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教師行為違法情節輕重,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學生身心造成之侵害。 二、對學生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過失、悛悔實據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對學生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四、阻卻違法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3條,學校應在接到檢舉案件後20天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如果無法通知到檢舉人,則不需要通知。如果拒絕受理檢舉案件,則需要以書面方式說明拒絕的理由。在進一步解釋法條時,需要使用與該法條有關的最新資料和案例。

  • 審酌名詞
  • 故意名詞
  • 阻卻違法事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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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3 條規定:「判斷教師行為違法情節輕重,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學生身心造成之侵害。 二、對學生之侵害行為應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