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判斷教師行為違法情節輕重,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學生身心造成之侵害。 二、對學生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過失、悛悔實據及其他相關因素。 三、對學生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四、阻卻違法事由。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3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