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4條,學校在接到檢舉或得知教師可能有違反法條第二項第四款情形的情況下,應在五天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進行審議。校事會議成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一人、行政人員代表一人、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若學校無教師會,則由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代表擔任),以及一名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校事會議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的委員為同一性別,但若學校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則不受此限制。若教師是合聘教師,則校事會議由其主聘學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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