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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有下列行為,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不予處罰: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或不當使用學校依法規定違禁物品,有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虞。 四、其他現在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
  2. 教師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3. 教師務上之正當行為,及為維持教學秩序與教育活動正常進行之必要管教行為,不予處罰。
  4. 教師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5. 教師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6. 教師有前五項不予處罰之情形時,亦不得予以不利之成績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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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6662
2 years ago
公務人員
第一項所指的「五日」是「日曆天」而非「工作天」,亦即連續假日的天數也要算入五日的天數裡。 儘管應於五日內召開校事會議,本條使用「應」之目的,應該是要督促學校儘速召開校事會議。若學校遇到連假,只要積極作為,在第六日或第七日即召開校事會議,仍不會影響校事會議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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