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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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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生有下列行為,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不予處罰: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或不當使用學校依法規定違禁物品,有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虞。 四、其他現在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
  2. 2.教師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3. 3.教師務上之正當行為,及為維持教學秩序與教育活動正常進行之必要管教行為,不予處罰。
  4. 4.教師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5. 5.教師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6. 6.教師有前五項不予處罰之情形時,亦不得予以不利之成績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4條,學校在接到檢舉或得知教師可能有違反法條第二項第四款情形的情況下,應在五天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進行審議。校事會議成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一人、行政人員代表一人、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若學校無教師會,則由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代表擔任),以及一名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校事會議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的委員為同一性別,但若學校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則不受此限制。若教師是合聘教師,則校事會議由其主聘學校負責。

  • 名詞
  • 之虞名詞
  • 攜帶名詞
  • 違禁物名詞
  • 不法侵害名詞
  • 依法令之行為名詞
  • 名詞
  • 人權名詞
  • 免除名詞
  • 予以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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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4 條規定:「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