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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七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附則

行為人同時包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校園霸凌事件,學校應併案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調查,調查報告完成後,對學生應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處理。

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輔導小組、審議委員會及審議小組處理本辦法之事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教師涉及第二條規定情形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法監督或予糾正。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實驗教育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協同教學人員,涉及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情形者,其調查程序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職員、教官、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工友、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輔導管教或研究之人員,涉及免職、終止契約關或終止運用關係情形者,其調查程序,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1.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生效前,已進行調查、輔導之事件,應依原規定處理至完成調查、輔導,並製作調查報告、輔導報告後,依本辦法修正後規定繼續處理;其他事件,應自本辦法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生效之日起,依本辦法修正後規定處理。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修正生效前,已進行申復之事件,尚未終結者,應依修正前規定繼續處理至申復程序終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