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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62

  1. 1.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生效前,已進行調查、輔導之事件,應依原規定處理至完成調查、輔導,並製作調查報告、輔導報告後,依本辦法修正後規定繼續處理;其他事件,應自本辦法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生效之日起,依本辦法修正後規定處理。
  2.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生效前,已進行申復之事件,尚未終結者,應依修正前規定繼續處理至申復程序終結。
  3. 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十四日修正生效前,已進行調查之事件,涉及修正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由學校直接派員調查者,應依原規定處理至調查完成,並製作簡要之調查報告後,依修正生效後之規定繼續處理;其他事件,應自本辦法一百十五年一月十四日修正生效之日起,依本辦法修正後規定處理。
  4. 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十四日修正生效前,已進行調查之事件,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情形者,及學校已報備查之事件,涉及修正前第五十二條第四款所定審議委員會審議者,均應依修正前之規定繼續處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申復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條文
  • 第五十二條第四款條文
  • 教師法14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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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62 條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生效前,已進行調查、輔導之事件,應依原規定處理至完成調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