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生效前,已進行調查、輔導之事件,應依原規定處理至完成調查、輔導,並製作調查報告、輔導報告後,依本辦法修正後規定繼續處理;其他事件,應自本辦法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生效之日起,依本辦法修正後規定處理。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修正生效前,已進行申復之事件,尚未終結者,應依修正前規定繼續處理至申復程序終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