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七 章 附則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6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生效前,已進行調查、輔導之事件,應依原規定處理至完成調查、輔導,並製作調查報告、輔導報告後,依本辦法修正後規定繼續處理;其他事件,應自本辦法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生效之日起,依本辦法修正後規定處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九修正生效前,已進行
申復
之事件,尚未終結者,應依修正前規定繼續處理至申復程序終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校園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校事會議之組織及審議、校園事件之調查及輔導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處理程序 §3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校事會議之終局處理及被害人之陳情 §4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 §52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8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