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六個月至三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
- 前項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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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3分之2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3分之2以上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6個月至3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
II 前項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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